为了减少相关成本,指使操作人员不按规定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备,非法排放污染物“酸雾”。近日,德清某练染公司的副总经理潘某及工人董某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被德清县公安局双双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抱着侥幸心理赚污染钱,总有一天会被查到。”办案民警表示,该案件为环保局移送案件。今年5月6日晚,德清县环保局前往新市镇某练染公司做检查,在对公司内导热油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这套设施的喷淋液进口和出口的采样检测结果均呈酸性,而这些呈酸性的废气排放至大气中,就会形成具有一定腐蚀性的“酸雾”,不仅会对人体健康和旁边的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对厂房设备及精密仪器也有一定的腐蚀破坏作用。
据了解,该企业主要产生的废气是由锅炉烧煤产生的,该废气里面含有酸性物质,需要经过一套专门设备处理过后才能排放。而这套设备的运行原理是:锅炉产生的废气进入这套设施里面的喷淋塔,由喷淋塔中碱性的喷淋液中和酸性物质,等气体呈中性之后再排入大气。
按照规定,喷淋液应该是由片碱加水搅拌而成的,但片碱的市场价值要2000多元一吨,为节省本金,公司负责设备管理的副总经理潘某明知使用含有石灰的废水代替片碱后会导致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作,仍指使操作人员董某使用处理过的废水代替片碱再利用,而操作工董某为图方便,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导致该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上成为了“摆设”。县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由于责任人潘某、董某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8月6日,县公安局在接到县环保局移送该案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并依法传唤了涉案的嫌疑人潘某、董某。而到案后的潘某甚至尚未意识到环境违法的危害性,还向民警解释是因为废水中的石灰粉加少了,才导致喷淋液进出口抽样检测的结果均呈酸性。
在综合前期调查取证并结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检测报告,9月21日上午,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潘某、董某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警方提醒:治理污染既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压力,也是企业生存竞争的一个动力。企业一旦走上以牺牲环保来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赢得市场的恶性循环的道路,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公众的质疑和政府的监管乃至老百姓的强烈反对。在承担环保责任方面,企业应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也希望一些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排污单位做及时的整改,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