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漳州8月22日讯(通讯员 陈逸翔 卢长华)2024年 6月13日,漳州市交通运送综合执法支队芗城大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辩解租借有限公司展开安全出产查看时发现,该企业注册租借车闽ET****的驾驭员何某未在该企业安全学习例会报到,为郑某代签。据调查,郑某为该租借车辆实践拥有人,雇佣何某驾驭车辆。该辩解租借公司未对司机何某展开必要的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
漳州市某辩解租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出产常识,了解有关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端应急处理处理办法,知悉自身在安全出产方面的权力和职责。未经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芗城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则,依法对该辩解租借公司予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事例中,漳州市某辩解租借有限公司以为已对车辆实践拥有人展开安全训练,则无需再对实践驾驭人员进行训练,该行为存在安全危险危险。驾驭员缺少安全训练或许会引起他们对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驭常识了解不行深化和精确,让乘客的生命和产业安全遭到要挟。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有职责保证职工和大众的生命产业安全,未依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也表现该企业社会职责感的缺失和办理专心的缺点,相关运送企业应引起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训练,执行企业安全主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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